(原标题:过去五年,真正崛起的是RegTech)
2017年,中国央行提出“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大概没预料到,Regtech监管科技会应用地这般迅速。
整个2017-2022年,是监管科技应用大爆发阶段。
2020年,央行等四部委约谈了14家涉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即所谓BigTech,对他们的监管、整改治理包括账户链接、数据信息、算法应用等方面。
这系列监管,成为了中国监管科技应用的一次大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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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举行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五年来金融监管风暴的源头。那次会议,确立了一切金融活动要持牌经营,P2P全员清退,大致从那时已注定。
接下来的五年,监管首先从投资领域打击,清退P2P,叫停股权众筹,限制几家BigTech的货币基金规模。
接着又在2020年起,打击互联网贷款产品,限制城商行、网络小贷跨区域放贷,限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互联网平台联合放贷的额度、比例和负债比。
雷慢称之为BigTech的“存贷双杀”。
在这之前,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采用看财务数据、查企业概况的形式,监察形式粗放。而2013年以来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复杂,交易数据庞杂,资金往来繁杂,难以做到央行、银保监会所要求的穿透式监管。
形象来说,如果金融科技已经上高速了,监管还在国道上追,是不行的。
最早的RegTech行动从顶层设计开始。2017年,央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当然,职责是监管金融科技。第二年5月,证监会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制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
顶层设计的开始是政策,2018年,证监会印发《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确定了监管科技1.0、2.0、3.0各阶段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需求和内容。
“证监会监管科技3.0的核心就是要建设一个运转高效的监管大数据平台。”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曾介绍、2018年8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
接着是一系列配套政策。涉数据领域的有《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18)》《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存贷领域包括《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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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上,还有一项技术性的活,是“标准”的制定,2017年之后,金融行业一直呼吁的金融科技标准、人工智能标准。即在此类。
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曾针对P2P和网贷平台发布《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网贷信披标准》,并明确称其为“穿透式”监管方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牵头,它的会员囊括了主流的银行、BigTech和当时主要的P2P平台,以及金融科技服务商。成立时初始会员就达到了408家。都是主流金融企业。其最近发布的一份标准是《商业银行互联网开放平台架构规范》团体标准。
这种技术标准的制定解决了那种查企业概况、看数据报表的传统监管形式,当然,这些标准制定背后,进行监管的技术还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只有它们才能完成“穿透式”数据归集与管理。
银保监会也曾发布多份标准,如2019年10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今年2月,央行和银保监会等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给未来几年金融标准和监管定下任务。
制定好标准之后,金融企业就会按照自己的游戏规则玩耍,管起来就好办了。接着就是加强监管本身的技术水平了。
其实,政府机构很大程度上也依赖BigTech的研发实力。
比如,一行两会和腾讯、蚂蚁集团、阿里巴巴等企业进行监管科技合作的案例很多。大多集中在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上。
这些监管科技的提升包括研发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工具。它们是提升金融监管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的前提,最终为金融监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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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监管层对14家涉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发起监管风暴。在美国,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被称为BigTech,而针对BigTech的监管,引发了RegTech。
整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包括持牌经营;支付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打破信息垄断;加强对股东资质、股权结构、资本、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存贷款和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网络互助业务风险;加强监督并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金融业务合作等。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说,这些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因为有一定的创新性,过去没有纳入监管,现在正逐步纳入监管,有一个过程。
这个过程,是从过去金融乱象中暴露的风险和以投资人的资金损失得到的教训。
于是,2017年以来这一系列监管风暴,尤其对BigTech的监管,成了监管科技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大练兵,它们首先让监管机构厘清了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逻辑、原则,接着是创新金融产品的模式,资金与账户的链接模式,个人信息与大数据应用的边界……
五年来,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一同生长,也是此消彼长,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所以过去五年里,发展最“成功”的不是金融科技,而是监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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