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启路
本报讯 “不是说外资商业企业不让卖烟了吗?为什么郑州的外企投资的商场还在卖?”较真市民赵正军发现这一问题后,遂对这一反常现象提出质疑并进行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此单位进行处罚,但未得到答复。赵遂将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起诉到法院。9月7日,经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裁定,此案已转由郑州高新区法院继续审理。
早有规定,外企商场不准卖烟
2011年6月17日,赵先生在郑州市一家外商投资的大型商场购物时购买了黄金叶大金元香烟一条,价值200元,有该商场出具的购物凭条为证。回家后,赵先生发现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
按照国家发改委51号令和2007年出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持有的零售许可证一律撤回,不得重新核发。
据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事实上,早在国家发改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之前,2004年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举报无果,状告烟草专卖局
也就是说,虽然我国对外资零售业已全面开放,但据我国施行多年的烟草专卖体制及加入WTO签署的六号补充文件,外资仍然不能进入烟草专卖领域。发现这一情况后,今年6月19日,赵先生遂向郑州市烟草专卖局递交了申诉书,请求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对该商场进行处罚,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对自己行为给予奖励。但自从递交申诉书后,赵先生并未得到答复。
8月29日,赵先生将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对自己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当日,该院受理该案。2011年9月1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提出管辖异议,认为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办事机构已迁至郑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该案应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9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被告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处理。目前,该案将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继续审理。
线索提供 王斌 陈若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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