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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周庭今日下午被起诉获准保释

据观察者网消息,今早刚被捕的“港独”分子黄之锋和周庭,下午被批准各以1万港元保释。


据香港“东网”30日报道,“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成员周庭涉嫌于6月21日煽惑他人包围湾仔警察总部,今早(30日)相继被捕。案件今午在东区法院提堂,案中涉及3名被告,依次为黄之锋(22岁)、林朗彦(25岁)及周庭(22岁),其中黄之锋及周庭由警车押解前往法院出席聆讯。


控方指出,林朗彦因不在港而没有到庭,他在28日离港,目的地及回港时间未知。裁判官指出,林朗彦不知道自己涉案,离港前未被捕,也没有违反保释条件,询问控方想法庭如何处理,强调不能因此发出拘捕令,控方回应案件会押后十星期,届时再看案件进展。


控方申请黄之锋及周庭暂时毋须答辩,案件现押后至11月8日,等警方进一步调查,包括翻查现场片段,控方不反对二人保释。


辩方申请保释时称,黄之锋希望在9月离港到台湾地区、德国及美国“出席研讨会及发表演说等”,预计9月22日才回港,上述活动早已安排好。周庭也透过律师申请称,9月也要前往德国“出席会议及到奥地利探访教父及教母”,预计9月23日回港。


控方表明不反对二人在上述日子离港,但要事先通知警方及回港翌日准时报到。裁判官现批准二人各以1万港元保释,每周两次到警署报到,除了法庭批准的日子外不得离港、须守宵禁令及不再进入案发地点。


三人同被控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控罪指出,3人于今年6月21日在金钟夏悫道非法煽惑该处的人士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一个违反《公安条例》第7条的规定下进行的公众集会,而该集会是根据公安条例第17A(2)条而属未经批准集结。


黄之锋另被控一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控罪指出,黄之锋于今年6月21日在香港警察总部正门外组织一个违反《公安条例》第7条的规定下进行的公众集会,而该集会是根据公安条例第17A(2)条而属未经批准集结。


黄之锋及周庭亦被控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控罪指2人于今年6月21日,于香港警察总部外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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