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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风险

(原标题: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风险)

“人脸识别”的技术历史久矣,但真正的爆发还要追溯至某智能手机品牌的发布,其通过简单扫描面部便可解锁手机,一改传统的指纹录入。在智能手机快速崛起的期间,“人脸识别”技术突破智能手机的数字密码、手势解锁、指纹识别等解锁方式,甚至跨行跨领域成为经济、政府、出行、安保等领域的新兴技术,应用于多重场景:刷脸支付、刷脸登录、进出火车站、校门等等。直至2021年年底,多地地铁站官宣将全线采用人脸识别乘车技术,并预计在今年全面推行。

不可否认的是,人脸识别技术的的确确为生活提供巨大便利,逐步让人们对此技术产生依赖感。然而,当广泛推行人脸识别之时,我们无异于在经历“温水煮青蛙”,背后隐藏着“透明人”、个人信息被滥用、难以救济等一系列法律隐患。

一、人脸识别的机制

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其过程为:用摄像机或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在图像中自动检测和跟踪人脸后,对检测到的人脸进行脸部的一系列相关技术。脸与指纹、虹膜等生物特征均具有唯一性和难以复制性,并且采集方式高效便捷,甚至可以在毫无意识的状态下获取到人脸图像。

通常而言,人脸识别系统包括四大模块:(1)人脸检测(从图像中找到人脸并返回至人脸包围框坐标);(2)人脸对齐或人脸配准(检测人脸特征点后进行仿射变换,将人脸尺度、角度等归一化);(3)人脸表征(通过计算提取人脸中鉴别性的特征向量);(4)人脸匹配(通过比对两幅图的特征向量,得出相似分数以分析是否属于同一个人)。

简而言之,人脸识别的前提是需要具备一个数据库,在采集或提取的人脸图像特征与数据库中预先的模板进行对照、匹配,当相似度超过提前设定的阈值时将结果输出。此过程主要有两个应用场景:一为人脸验证(Face Verification),一为人脸识别(Face Identification)。前者指1:1的比对,即证明“你就是你”的过程;后者则是1:N的比对,即系统采集了“张三”的一张照片之后,在数据库中寻找与“张三”人脸数据相符合的图像,并进行匹配,是确定“张三是谁”的过程。

通过大致了解整个人脸识别技术的流程,显而易见的是人脸识别技术的根基——通过提取、采集人脸生物特征从而达到分拣、识别、验证的效果,正是我们所顾虑的一点——是否被侵犯了人身权益?一般情况下,或许在一项技术刚推出之时还会引发重重热议、讨论背后的法理基础,然而在社会大肆推行并势不可挡之时,我们便不再对此进行讨论。

二、人脸识别案件的发展

不知各位对“人脸识别第一案”是否还有印象?案情简述为:2019年4月,郭某在某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双人年卡,支付年费并同时留下自己与妻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拍照和录入指纹。而后野生动物园更改入园方式,停用指纹识别而改用人脸识别,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公示通过相关文件,以向年卡用户群发短信的方式通知持卡客户激活人脸。郭某不同意被采集人脸信息,对该野生动物世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指纹和人脸识别无效,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该案两审最终判令该野生动物世界存在违约情形,要求删除郭某办理年卡时的指纹信息。“人脸识别第一案”的亮点在于判决中明确肯定信息处理者涉及违法或违约情形时,信息主体可向信息处理者主张删除权。

然而,如何保障删除权有效行使却鲜有人问津。司法审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趋势为:倚重知情同意原则却降低知情同意的要求,同时,名义上肯定删除权却对删除权的落实不够到位。久而久之便造成这样一副局面——信息主体面对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时,比较得出时间效益和诉讼收益不成正比,最终普遍选择隐忍退让;信息处理者反倒抓住了信息主体的大众心理,巧妙钻法律的空子以攫取更多信息利益,至多遇上几个维权官司赔偿个别损失罢了。

立法难免存在滞后性,此时便需要司法者通过解释的方法实现法官造法,以落实公众所期待的保护效果。然而,从判决来看,两审法院还是默认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属于平等主体,并主要援引《民法典》从合同违约的视角作出判决。此外,信息主体也逐步走向犬儒主义,默认技术中立,不知不觉成为“穿着衣服裸奔”。

三、如何应对人脸识别带来的挑战

技术从来就没有中立一说,从其被设置、产生之初就属于带有主体带有目的性和价值立场的活动,个人生物信息的权益保障和个人生物信息被商业化的紧张关系亦一直存在。回到地铁推行人脸识别的问题,笔者曾咨询过周围人士对于此举的看法,多数默许为了出行效率和安全可以暂且放弃个人生物信息的安全保障。

概言之,地铁推行人脸识别所带来的紧张关系的背后,是法律价值的排序与冲突解决问题,即个人安全与公共安全和效率的PK。很难评价地铁人脸识别会为公共安全和效率带来多大增益,但个体势必有成为“透明人”的风险。

但是,以人脸识别的方式提升安保的前提是,事先默认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违法犯罪的可能,这不就是我们长期嗤之以鼻的“有罪推定”吗?并且,从短期来看,人脸识别所采集的个体生物信息仍旧掌握在少数群体手中,保障措施尚未完备,很难说没有被滥用的风险。

是故,面对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与挑战,我们并非无能为力,或选择隐忍和诉讼。实际上,提高自身权利意识并勇于说“不”,是个人在这场拉锯战中增加砝码的最好方式。技术的初衷为服务于人类福祉,当出现技术成为少数人支配多数人工具时,我们应及时审视资源与资本是否过度集中,制度背后的风险与责任配置是否仍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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