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乱港分子陈浩天在香港机场出境时被拘捕;8月30日,乱港分子黄之锋、周庭被捕。目前香港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人员正对上述三人进行扣留调查。
8月30日,香港警方披露“港独”分子涉嫌罪名:黄之锋于6月21日包围警察总部暴力活动中,涉嫌触犯“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条款;周庭则涉嫌触犯“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两项条款;陈浩天涉嫌“参与暴动”及“袭警”。
根据《香港法例》对上述罪行的解释,一旦定罪或将面临监禁。
黄之峰:涉嫌触犯“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条款
周庭:涉嫌触犯“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两项条款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17A(3)指出,任何公众集会、公众游行或公众聚集,或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集,若属未经批准集结,则任何人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 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此等未经批准集结,或明知而成为或继续成为此等集结的成员;及任何人在此等公众集会、公众游行或公众聚集,或在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集,一如上述般成为未经批准集结后,即属犯罪。
根据上述条例详细解释,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或协助或牵涉于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第(2)(a)款所提述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或继续或企图继续举行或进行第(2)(b)款所提述的任何公众聚集或第(2)(c)款所提述的任何公众集会、公众游行、公众聚集或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集,又或继续或 企图继续指导任何此等公众聚集、公众集会、公众游行或其他集会、游行或人众聚集,而指导的目的并非是为使他人服从根据第6或17(3)条所作出或发出的命令,即属于犯罪。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陈浩天:涉嫌“参与暴动”
《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条例》第IV部“非法集結、暴动及相类罪行”中,对暴动的定义为“如任何参与凭藉第18(1)条被定为非法集结的集结的人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即属集结暴动。”
任何人参与暴动,即犯暴动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及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5年。
根据第18(1)条,非法集结指“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陈浩天:涉嫌“袭警”
《香港法例》目前有两条针对袭警的法律:
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36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另外,根据第232章《警队条例》第63条,对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袭击等或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的罚则。“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协助该执行职责的人员时拒绝协助,或意图妨碍或拖延达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虚假资料,以蓄意误导或企图误导警务人员”,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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