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区块链是智能化元宇宙新赛道的战略选择)
2022年7月8日,《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元宇宙行动方案》)发布。《元宇宙行动方案》提出要把握元宇宙虚实映射、虚实交互、虚实融合的演进规律,遵循集成创新、联动发展,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等基本原则,助力上海国际数字之都建设。
《元宇宙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到了区块链技术在促进元宇宙基础设施建设、元宇宙数字业态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还应积极重视发挥区块链技术应用在创新生态培育以及数字空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筑牢元宇宙生态核心竞争力。可以说,区块链是培育智能化元宇宙新赛道的战略选择。
一、区块链是建设智能化元宇宙基础设施的重要技术
《元宇宙行动方案》提出了包括产业高地建设行动在内的四项主要任务,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明确提出发展区块链应用,探索Web3.0技术研发和生态化发展,推动分布式存储、可信认证、隐私计算、智能合约等融合应用。
总书记在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我国信息化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
元宇宙是全新智能化互联网应用模式。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智能化网络平台是元宇宙关键基础设施,是元宇宙应用的全新载体,已经成为众多行业人士的共识。不管是基于许可链还是非许可链都可以构建丰富数字经济活动生态。智能化交易形式将各主体、各生态之间的数据要素和数据资产整合、流通,将线上与线下数据要素和数据资产整合、流通,形成物理现实、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融合的元宇宙经济生态。
传统互联网底层基础设施是由单一运营商或少数几个运营和控制,运营环境和运营基础设施及用户提供和产生的数据均掌握在运营商手中,而且可以随时改变规则甚至必要时将其关闭,由此产生诸如互联网平台垄断、数据安全、大数据杀熟和数据滥用以及数字鸿沟等诸多数字治理问题,但这些问题却难以在现有互联网应用模式中得到彻底解决。通过发展区块链应用,基于Web3.0技术和生态应用,与分布式存储、可信认证、隐私计算、智能合约等融合应用一起构建智能化元宇宙网络基础设施,是解决传统数字治理问题的技术基础。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是元宇宙创新生态培育的关键
《元宇宙行动方案》提出了四大主要任务。在数字业态升级行动中,提出“支持运用云渲染、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制作可编程、再开发类游戏产品” ,发展虚实交互新娱乐。
在创新生态培育行动中,提出要加强IP培育与保护,加强数字产品、数字创意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创作者群体,推动创作主体集聚,支持发展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职业生产内容(OGC)、多频道网络(MCN)等生产新模式,以培育创作者经济。
如何培育数据产品和服务,引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数据交易主体和平台,深化公共数据开放,健全数据产业生态,以促进培育数据流通要素;如何深化上海数据交易所建设,建立数据要素的价值体系和发现机制,构建数据定价、分配、监管等市场运行规则,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如何探索虚拟数字身份和价值体系构成,研究数字身份、数字资产的跨界流通,建立相应标准规则体系,既是《元宇宙行动方案》提出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重大课题,但事实上也是现有互联网应用模式下一个始终难以突破的时代课题。
传统模式下的数据处理活动是以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巨头构建平台为中心。因为数据权利保护主体的法律确定与数据实际控制者息息相关。作为互联网应用中数据控制者所收集 、存储和加工的数据资产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是基于中心化的数据控制者,包括大型互联网企业、行政机关,它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也不断地收集着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尽管网络用户作为贡献数据来源的数据主体,但其对自己使用网络服务时所形成的数据不具有控制的能力。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欧洲GDPR等数据规范授予用户以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即数据主体有权请求数据控制者告知其个人数据是否被处理以及处理的内容为何;数据主体有权请求数据控制者更正或删除其所收集的某些个人数据等等。这种权利义务构造,正是以数据控制者作为中心而规定的。
而区块链条件下的数据处理活动有可能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公共互联网平台。通过分析区块链模式下数据的产生和控制模式,数据控制者与受益人由传统的互联网中心化处理者转变成为用户,用户拥有对数据及其相关产品的控制权和收益权。
在讨论数据的控制和保护时,我们要把维护区块链的主体与使用区块链的主体分开。一般认为,参与维护区块链的主体对非自己上传的数据不享有相关权益。从数据产生过程来看,区块数据打包之后进行广播,其他节点对区块数据进行监听接收和验证,本质上是记录与验证数据,不同于传统数据控制者基于业务收集数据。维护节点在监听接收和验证时,与打包数据参与者是技术分工协作关系,而不是业务合作交易关系。从数据控制主体而言,由于采用对等网络来进行数据验证和记账,区块链系统的节点一般具有分布式、开放可自由参与等特性,因此区块链应用场景下不存在一个中心式的数据控制者收集、存储、控制数据。
区块链智能合约是进行数据交易的重要技术工具。我们注意到,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趋势趋明显,各类信息数据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信息利用和处理越来越智能化,再单纯以传统方式进行数据交易已难以真正充分发挥数据价值,保障数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打破数据孤岛真正实现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
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发展,一方面有能力保障作为数据主体的用户参与数据交易,在极大释放数据交易市场潜力的同时,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数据资源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有可能使得互联网平台底层成为公共基础设施,更加充分地体现互联网平台的公共性,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互联网平台生态公共性和各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是培育数字IP市场的确权工具
《元宇宙行动方案》提出建设八大重点工程。其中在关于数字IP市场中规定,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试点开设数字资产交易板块,培育健全数字资产要素市场,推动数字创意产业规范发展。并提出,逐步完善数字资产、数字艺术品、数字影视版权等合规交易机制,加强风险监管,探索数字人民币应用;探索建立多方参与、互联互通的数字创意联盟链体系。支持原创内容平台、交易平台及艺术家参与全球数字艺术品创制交易及国际标准制定。
元宇宙中数字内容创建与知识产权等权利保护呈现出全新特点。元宇宙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与传统物理现实的融合,数字内容是实现这种融合的核心要素与桥樑。元宇宙是对数字物品的充分流通与利用和数字主体的充分生产与协作,而数字物品和数字主体都以数字内容的生产、传播与使用为核心。
本质上,数字内容是具有系统性特点的知识与对数据相应分析的信息的结合。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和服务的智能化确权工具,区块链NFT产品可以成为数字内容的外在形式和载体。与传统数字产品相比,NFT产品功能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用户的特定数字内容、数字产品、数字资产进行确权,以保障用户合法权利;二是通过智能合约促进数字内容、数字产品和数字资产利用共享流通,这种利用包括改编与再创作,同时维护包括创作者、利用者、改编者等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更加科学精准地促进各参与方的分工协作,保障治理共担。在智能化交易背景下,NFT产品使数字内容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下实现创建确权、流通利用和治理保护。
合理构建数据交易所为核心的数据要素和数字资产交易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而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为特点的数字资产确权流转也是培育数字IP市场的重要支撑,符合数字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方向和本质要求,且数据交易所模式亦可把区块链智能合约交易方式和机制框架纳入其中,本质上二者并行不悖,互相促进。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是数字空间风险治理的技术抓手
数字空间风险治理也是《元宇宙行动方案》提出的八大重点工程之一,提出加强未来网络、云边计算、智能交互终端及数字基础设施的内生安全,保障海量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元宇宙行动方案》要求强化“元宇宙”领域法治建设,在数字成瘾、内容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推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夯实“元宇宙”数字空间平台主体责任;打击违法违规活动,防范金融领域过度投机、恶意炒作等现象。
元宇宙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与传统物理现实的融合,数字内容是实现这种融合的核心要素与桥樑。在元宇宙中,数字物品得以智能化流通与利用,数字主体得以智能化生产与协作;而数字物品和数字主体都以数字内容的智能化生产、传播与使用为核心,以具体的智能化数据处理活动为载体。
基于区块链的NFT产品是数字内容的智能化技术载体,具体而言,NFT产品中的特定元数据,是与数字内容许可确权交易相联系的特定对象;其智能合约技术协议,是与特定数据确权交易的技术方式;根据数据内容不同,形成与特定数字内容相联系的使用场景;同时NFT产品还可以成为数据、协议、权益相关要素的智能化交易工具。
NFT产品中的元数据相联系的数字内容可能构成数字作品,并由此产生了与元数据相关的数字内容、数字作品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NFT产品中基于特定数据处理方式相联系的算法协议构成其作为数字产品的核心功能,内在要求准确实现保障算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算法功能。
NFT产品中不同的数据内容决定了其作为数字物品的不同业务场景需求。围绕着特定数字内容的业务逻辑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产品服务功能标准、市场准入、市场运营资质、运营规范、用户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
NFT产品基于数据要素、技术协议和产品权益通过NFT产品作为载体来进行交易而形成不同的数字资产形态。与特定NFT产品相关的算法与数据、物理数据、应用数据和交易数据所形成的全量信息,构成了其作为数字资产的价值依据。围绕着数字资产的价值,所产生的数字资产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交易资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相关法律问题。
作为数字内容的智能化载体,NFT产品数据安全、算法安全、产品安全、资产安全的监管体系、监管环节、监管手段,法律认定、司法处理、争议解决和执行方式等构成数字内容治理和法律规制问题。NFT产品治理相关问题处理,为智能化数字内容治理问题提供一个有效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数字空间风险治理的核心是元宇宙数字内容治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充分区块链技术,结合技术与法律来系统性地解决相关治理问题,统筹兼顾数字内容相关的合法权益、安全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数字内容在数字经济发展和元宇宙构建中的引领性、功能性和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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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未来产业元宇宙50人论坛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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