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部发布专项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7月1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财政部在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将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及各地监管局抽查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经全国人大批准,2021年预算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4700亿元,其中包括专项债务限额36500亿元。据财政部数据,1~5月,各地已组织发行新增专项债券5726亿元,完成已下达债务限额的16.51%。
《办法》要求,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协同配合、公开透明、强化运用的原则。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
《办法》要求,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等方面。
《办法》明确,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
《办法》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专项债券资金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
《办法》提出,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
在绩效评价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并逐步提高比例。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办法》还明确,按照评价与结果应用主体相统一的原则,财政部在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将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及各地监管局抽查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地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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