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朴灿烈吧粉丝集资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12个问题)
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最近,在粉丝经济圈最引人关注的事件无非是朴灿烈吧在Owhat平台应援集资涉嫌诈骗事件。曾杰律师接受某媒体的采访后引发了诸多的思考,现将本案法律问题整理如下:
Owhat上线于2014年,是一个包括明星衍生品交易、粉丝集资和互动社区的综合平台。朴灿烈吧作为中国最大的朴灿烈应援会组织,以商户身份入驻Owhat平台,随后以“生日应援”、“周边贩卖”与“专辑代购”等项目开展集资、交易,粉丝通过该平台付款操作完成集资或商品购买,最后平台将款项提现给项目发起方也就是朴灿烈吧。
1
据Apple Music发公告称,朴灿烈吧吧主唐甜甜先后以16种借口拖欠货款金额130万超过3个月,随后朴灿烈吧内粉丝统计未收到朴灿烈吧货物金额达1000万,其中部分货物拖欠已超过2年。那么以目前证据看,该事件中吧主唐甜甜个人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什么犯罪?
答:首先,从民事责任上看唐甜甜的行为属于一种违约行为或者不当得利行为,参与集资的粉丝可以要求其返还钱款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唐甜甜存在虚构“代购”事实以此面向粉丝集资收款,然后又以各种不存在的借口拖欠货款或者携款潜逃肆意挥霍等等,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而言就不再是民事纠纷,这种行为会涉嫌诈骗罪,如果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北京地区规定是50万以上),最高甚至可判处无期徒刑。
2
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是否对类似的提供粉丝集资、交易渠道的平台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尚无明确清晰的规定?若平台自认仅作为服务提供者发挥信息传输的中介作用,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判断的依据又是什么?
答:对于这种粉丝集资购买商品或者特定服务或者用于大额赠送,此种行为目前没有特殊的定性,因为此种行为定性目前还不存在太大的争议,也就是一种普通的电商购买+代购或者个人赠与行为,受《民法典》以及具体的《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另外,我国对于投资性融资或者公益性质的赠予有比较严格的监管规定,对于普通个人间的赠予和消费行为相对就宽松,但是面向公众的计划性集资消费或者赠予而言的确是一个新现象)。因此,这类平台一般可以视之为某种垂直领域的电商平台,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但是,粉丝经济的一个新特点是平台上的部分商家属于一种代购商户(如唐甜甜),其本身并不垫付资金,而是粉丝或者消费者支付货款后,平台会根据约定把钱先指令支付给商户,然后商户再去代购。此时,就可能导致出现资金被挪用、诈骗或者侵占的情况,而且一旦发生就难以追回。从目前来看,平台本身提供的信息服务,在发生这类事件后有义务和责任积极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但是责任人主要还是唐甜甜等发起人本身。根据《电商法》要求,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商家侵权行为以后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才会承担连带责任。
从粉丝经济这一新形式来看,这类娱乐垂直类电商平台结合无垫资代购+公众集资的商业模式,应该加强监管和资质审核。比如要求缴纳足额保证金、或者加强订单和发货的监督管理,或者必要时取消此种可能并不成熟的商业模式,让电商支付回到其”第三方透明“的本质上。
3
平台在前期的项目发起者及项目内容的资质审核环节,承担着怎样的法律义务?如存在信息虚假等问题,平台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少平台在发起者资质审核阶段,仅需发起者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微博粉丝数量作为证明,这其中是否存在审核疏漏?是否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等其他材料?
答:根据电商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如果存在信息虚假问题,则看平台本身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确定平台到底是无能为力的受骗者还是疏忽大意的监管者。
而至于具体的审核信息类目问题,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审核内容与交易模式是否匹配。如果是普通的商户,审核的重点必然是其经营资质和能力;而对于代购类商户,信用问题则首当其冲,平台可以选择审核征信报告,注册人和实际责任人是否同一,能否提供足额保证金或者合适的担保人或者担保资产,收款方式是否能做到完全透明化等等进行监督。
4
在中期的应援资金提现和审核环节,平台应承担怎样的法律义务?资金提现时,除发起者外,平台需要绑定担保人、提款人等多个人员身份信息,但目前了解中,有后援会组织者将担保人、提款人等设置为自己的家人并通过了平台审核,这其中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
答:提款问题实际上是这个问题的核心问题。担保人模式或者保证金模式都是探索的方法,平台目前的义务应该是真实性和适格性审核。但是未来还应该增加资金和订单流向的匹配性或者资金透明性审核。
5
Owhat平台在与粉丝代表沟通时称,“会承认Owhat要承担一些责任,尤其是对标京东、淘宝等商业平台,我们的底层逻辑不同,其他平台是粉丝收到货,再把钱结算给商户,也会收手续费或佣金,但是我们会优先把钱付给后援会或粉丝组织,让他们能够有钱去代购、做货,或生产产品,另一方面这些钱是给明星的,所以我们这些年也是不收取佣金和手续费的。”
Owhat在商品页面上声明“商品属于非自营商品,为商家预售或定制商品,资金均预先支付给商家,商家自行承担商品质量和发货义务,以及服务履行义务。本平台不参与商品制作、销售、仓储、物流、售后环节,亦不收取任何服务费,亦无法承担资金监管或其他保证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怎样理解Owhat这段话对于运行逻辑和运营收益的解释?平台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义务?平台5年内共提现给唐甜甜总计4800万元,资金提现后不再跟进了解后期集资款项的使用情况,出现像唐甜甜事件中大额集资资金被提款人挪用的情况,平台可能面临怎样的风险,又为此不得不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民商事法律行为遵循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平台本身的业务模式探索并无问题。但是从监管逻辑来看,此种行为由于是面向部分公众的的有计划集资行为,大部分国家对于面向公众有计划的集资监管都比较严格,过去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投资或者慈善领域,由此会有相关防范非法集资或者针对公益慈善的严格监管。但是粉丝经济属于一种新性质的公众集资模式,该模式由于涉众性,理应受到高于普通消费或者赠与行为的监管,因此未来该类平台应该强化对集资人资格审核的监管,比如要求提供保证金、对于放款后要求限期提供订单、放款后主动定时报送个人定位等等。对于个人集资者、代购者,要严格警惕,甚至不排除禁止这种个人集资行为,只接受有资质和一定资金能力的商家进驻或许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旦出现这种资金被集资商家挪用的情况,这种模式就会导致商家没有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或者用户的手段,从而非常被动。而问题的本质就是因为集资带来的利益诱惑过大,但监管却出现了缺失。
6
目前国内粉丝经济日益发展,提供粉丝应援集资等服务的相关平台逐渐增多,不少平台为增加竞争优势,在资质审核和提现流程等方面进行简化,如何看待这种竞争带来的问题?
答:如前所述,这种面向部分公众集资后消费后者赠予的行为应该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如果平台不履行这种探索义务,就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手规制。
7
该事件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怎样切割?除唐甜甜个人和集资平台以外,还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有哪些?例如,贴吧粉丝组织的核心管理层中,如存在曾经手财务流转或对内部财务状况知情的人,是否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假设本案涉嫌诈骗或者侵占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角色主要集中在是否对他人的诈骗故意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这种明知可以根据他们的具体客观职责、获利情况来判定。
8
国内近年来类似粉丝组织的管理者“卷钱跑路”事件多发,涉及金额与人员数量巨大,但大部分事件均无后续的法律处理结果,为什么?应如何规避这种情况,维护这部分的公众利益?
答:这类案件多发,但是后续处理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举证困难,有的是行骗者逃往国外等等。核心的原因还是这种模式本身对资金监管存在不可控性,没有做到资金监管的彻底透明化,也没有对责任人的资质进行标准化的统一。
对于规避措施,第一可以由平台本身建立完全新型的监管规范,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比如建立保证金,资金流向与订单限期报备制度,甚至是责任人个人行踪报备制度,即集资人面临多大的诱惑,就给予多大的监管制度。第二则是监管部门也要积极应对这种新模式,认清其虽然不属于刑法或者行政法定义上的非法集资(投资)行为,但是消费类的公众集资也存在风险。
9
如果是想惩罚唐甜甜的话,就是继续针对唐甜甜个人进行报警吗?粉丝散落在各地,如何进行有效地联合报警呢?
答:目前警方已经对唐甜甜涉嫌诈骗罪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粉丝作为本案的直接受害者,可以继续到立案办案机关报警。在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更多受骗者继续报警的作用第一是帮助警方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比如清查资金流向和来源,第二也是向办案机关登记为本案被害人,方便后续的退赔追缴工作。如果受骗人散落各地,最好的方法是直接与立案单位取得联系,沟通采用邮件、电子邮箱等远程方式办案和递交办案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类刑事案件中要区分被害人和受骗人。本案中,目前来看粉丝和平台可能都是都是唐甜甜涉嫌诈骗行为的受骗人,但受损失粉丝可以确定是被害人,平台如果没有财产损失则不是被害人,而是作为证人身份的受骗人。
10
如果从推进货物处理来看,粉丝应该起诉唐甜甜吗,这个和针对她的报警会不会冲突?尽管owhat平台说这个律师费可以由他们支付,但唐甜甜不具备偿还能力,是否起诉唐甜甜对解决问题来说没有意义?
答:如果能确定唐甜甜的所有未发货行为都涉嫌诈骗,此时在警方已经刑事立案的情况下粉丝如果另外发起民事诉讼,意义就不大,法院极有可能不会立案或驳回起诉,即先刑后民。
因为唐甜甜和粉丝之间的代购或者代捐关系,表面看是民事合同的经济纠纷,本质却是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法规依据是《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如此规定的原因,是刑事立案后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诈骗所得的违法所得,能够确定是被害人财产的,应该退赔给被害人。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中已经对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做出了规定,相关财产的追缴工作也是由警方来追查。即便粉丝在各地民事起诉,某些法院立案审理并判决了,在唐甜甜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地方法院的执行也会非常困难。而警方来追查进一步的违法所得去向的话,向唐甜甜吸金接收方调查取证,区分恶意转移财产和善意的消费或支付,法律依据更清晰的同时执行也更方便,具体区分可见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
11
那如果想推进货物处理,粉丝还能不能去起诉Owhat平台?粉丝担心一来没有足够律师费,二来起诉平台,平台会连现在应允解决的130万货物都不会解决了。
答:粉丝是否要起诉Owhat平台,其必要性的考虑应该是平台是有义务履行货物处理的责任,如果其没有义务处理则无必要起诉。这里的义务,需要看平台与粉丝间的用户协议,同时还需要判定平台是否履行了基本的义务。
12
粉丝的另一个想法是继续找北京工商局去反映情况,但这个最后能执行到什么情况,也不清楚。
答:通过工商局反映情况,可以通过行政监管得方式督促平台方履行其应有的责任。面对这种涉众型刑事案件,可以参考非法集资案件的一些经验,由受骗粉丝选出统一的代表与警方、平台、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自身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律师),可以申请诉讼代理人阅卷(需要获得许可),案件判决后被害人如果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满意可以申请抗诉等等。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曾杰律师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本文网址:http://www.afeijie.com/yuwangtai/1142321.html ,喜欢请注明来源河南开封新闻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