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哪些罪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直接影响?)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该法正式生效。可预见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在该法生效后,加强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控制与打击。本文旨在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施行后对有关犯罪行为边界的影响,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新法施行将增加入罪可能
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犯罪主要是三个罪名,飒姐团队在此整理有关法条与内容如下: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4、整理与论述
就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体系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成为上述关联罪名的主要前置法,其内容的变化将影响刑法红线的界定。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可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国家有关规定”指的是与个人信息保护关联的各级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显然属于这一范畴。新法在个人信息处理、跨境、权责分配、担责机关等问题上均有创设性规定,这将致使行为人在侵犯个人信息时更容易符合犯罪构成,增加入罪可能。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并增设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这也将使得行为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更为容易。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行刑衔接
如前所述,新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更完整的体系,飒姐团队在此试举一例作具体论述:
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搭建起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并根据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环节、不同个人信息种类,对个人信息的共同处理、委托处理、向第三方提供、公开、用于自动化决策、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等。
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而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无论是否盈利,无论个人信息是否因此向不特定人泄露,其行为均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入罪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条件。根据个人信息种类的不同,在提供信息达至一定数量后,受托人将有可能因此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进一步说,如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委托事项为个性化分析定价(大数据杀熟),即便在先获取了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信息委托处理的行为仍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之规定,符合入罪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条件。在提供信息达至一定数量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样可能因此涉嫌犯罪。
三、刑事立案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由于部分行政机关未积极采取措施打击违法行为,或客观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个体往往具备侥幸心理,认为监管部门默许了违规业务的存在。
但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常被学术界抨击的“刑事优先”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监管部门会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至侦查机关;其二,在发现犯罪线索后,侦查机关可不经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而对涉案人员直接立案侦查。
基于此,飒姐团队提醒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处理等各领域的从业者,切勿因为监管部门的态度疏忽大意,司法机关对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具有独立判断的权力,在事前对业务条线进行充分合规是十分必要的。
四、写在最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违规处理、滥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相关话题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飒姐团队以为,以法律的形式对乱象作出规范与整理确有必要。本次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应运而生的同时,确立诸多合规要点,篇幅所限,飒姐团队不便在本文逐一列举。但我们需要注意,更为细致的规定意味着业务条线违反前置法更为容易,刑法红线的调整相较于行政监管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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