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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由“泰国捡包未还被拘”谈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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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由“泰国捡包未还被拘”谈侵占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期一则新闻刷爆微博,一度排名新浪热门搜索第一名。内容是一名中国女子在泰国曼谷机场捡到一包,该包实为一名伊朗乘客丢失,包内装有现金1441美元、手机及其他重要文件,但该女子捡到该包后并未上交,因此而被泰国警方拘留。虽然涉事女子一直坚持自己并未盗窃,并且不知道失主是谁而捡起钱包。但泰国警方称即便如此,这种行为在泰国仍属违法。虽然大部分网友都觉得该女子的做法欠妥,但同时也有一部分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那就是如果该女子是现场捡起来后就被抓,那怎么能判断是想归还还是占为己有呢?在我们国家如果也遇到这种捡到他人物品后不返还的,是否也会构成犯罪呢?

首先,我们对于新闻中提到的这名女子的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他人财物自然是要归还他人的,但国人往往有一个错误的认知那就是我捡来的东西那就归我了,我不想还你,你也拿我没办法。但其实并未如此,只要捡到他人物品就有归还失主的义务。如果捡到的物品价格较为低廉,会被认定为民法的不当得利。如果价格较大,如新闻中提到的包内有现金1441美元、手机等财物,则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侵占罪。那接下来我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侵占罪。

那究竟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呢?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常见的犯罪模式即“合法占有--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1、犯罪对象:他人所有而合法占有之物。常见的如将委托之物、租赁之物、借用之物、无因管理之物、不当得利之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甲委托自己的好朋友乙帮助保管自己的小汽车,事后甲向乙要回该车辆,乙拒不交还的,则乙构成侵占罪。再如著名的梁丽拾金案中,梁丽在机场捡到了一箱金饰而后拒不交还,梁丽的行为事后就被认定为侵占罪。在我们考试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委托物和遗忘物。

2、行为模式: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常见的拒不退还的方式比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返还的,如前文提到的梁丽拾金案中,梁丽明确否认自己捡拾到了物品,因此拒不交出黄金。这就属于拒不退还的一种方式。再如行为人将此物卖掉、吃掉、送给他人都算作一种“拒不退还”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文章最开头提到的在泰国旅游期间捡包未还的妇女,这种行为不只在泰国是违法的,其实发生在国内也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侵占罪在我国属于亲告罪,也就是说不告不理型犯罪。如果所有权人不去的话,那行为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牛刀小试

王某潜入某工厂仓库盗窃,将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扔到墙外,准备一会翻出墙外再去捡,偶尔经过此处的刘某发现该货物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0分钟后,王某来到墙外,发现货物已无踪影。对于王某、刘某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盗窃罪(既遂)

B. 王某和刘某成立盗窃罪共犯(既遂)

C. 王某成立盗窃罪(既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D. 王某成立盗窃罪(未遂),刘某成立侵占罪

【答案】C。解析:根据题干描述情形可知,王某将货物扔出墙外已造成物主失去对物的占有,此时王某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刘某将捡拾到的货物拿走,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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